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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tree - 2008-7-13 23:34:00
一致四川省委书记、人大主任的一封公开信
主任先生大鉴!
我们是成都市春熙路商圈大科甲巷原被拆迁户徐正惠、张晓书、郑茂宏、薛继先。1995年7月我们的营业房被原成都市糖果糕点公司(现长岛实业公司)拆迁,按协议应于两年后原地返迁,结果“长岛公司” 至今违约,为此我们曾两次将“长岛公司”诉诸锦江区法院要求违约赔偿,均胜诉。其间我们也按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大的建议——确权,经锦江区法院受理再次胜诉,划分了“京都大厦”底层权属部分具体位置。按判决 “在中级法院解除整体查封后由被告长岛公司向原告交付”,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由长岛公司负担”。
此案已在执行之中,并由龙泉驿区法院执行收到“由长岛公司负担”的费用。为此我们向中院专案组发去“执行异议书”,出示了判决书和省高院“公告”[(2000)川执提字第1-2号],表明我们是该楼的案外人,要求对我们已判决生效的权属部分解除监管,办理产权证。同时我等并在成都市房管局备了案。而中院专案组则要求我等顾全“大局”参与该楼的整体拍卖。我等明确表示,该大楼的众多纠纷与我等权属人无关,因此拍卖也与我等无关。
人生能有几个十三年?!其间众被拆迁户有的等(死)了一代人,有的等(死)了两代人,活着者长期失去赖以为生的祖业,境况也是惨不忍睹。回想拆迁伊始“糕点公司”就曾打着各衙门的旗号以“大局”的名义诱骗威逼众被拆迁户就范,结果整成了烂尾楼。使我等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望眼欲穿大楼终于修好,却又要我们顾全“大局”,使我等深感“大局”之累。“大局”不“大局”应由谁来界定?应按什么程序运作?在法制国家应该有法可依,否则任何有权者都可以以“大局”的名义强 奸法律,强 奸民意,如此法外有法,帅上有帅,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本月7日,我们在成都商报发现了一则没头没尾类似于公告的东西,在将我等大科甲巷“京都大厦”的权属部分整体拍卖。强盗剪径也要报“山寨”旗号,光天化日之下竟有人不明不白将我等私有财产拍卖,这不是活抢人是什么?该东西怀抱批芭半掩面地声称:愿买者可“与该楼省房建办公室咨询并领取资料”。使我等莫名惊诧。“省房建”与我等何关?我们只知道该公司属成都中院专案组监管对象,现在竟然在司法监管中把案外人的私有房产公开拍卖,这不又象小偷在派出所把受害人的衣服脱来卖了一样吗?事情就有如此荒唐,象这样社 会还 能 和 谐吗?
该楼在13年中,我们已经记不清楚有多少次被卖被租,侵权者个个理直气壮,似乎都有尚方宝剑,而产权的真正所有者却只能望楼兴叹,其奈他何,没想到在法制不断健全《物权法》已经生效的今天,仍然如此。
堂堂法庭,巍巍法典是人民权益的保障,也是安全与和谐的象征,而屡被强 奸的法律只能使公民蒙羞与胆寒。我们始终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期待着依法裁决,任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非法行为我们都将坚决抵制。
法律是个纲,纲举目张,主任先生您任重而道远,但愿川人有幸,在您的领导之下 社 会能够更加进步,法制能够更加健全。
主任先生,冒昧呈情只因情事重大与紧迫,望您能与在您领导下的省人大以法律的名义制止此等侵权与违法的行为,还我等一个公道,尽快回复,解我等于倒悬之中,我等不胜感激。

此致
顺颂金安

二00八年 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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